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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体育网页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新政策出台 有利于高端汽车租赁

浏览次数:    时间:2024-03-25 02:17:11

  易车讯 近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修订后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50条,强调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监管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监管工作,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此外,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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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针对车辆、船舶、游艇、航空器、娱乐或运动车辆、船舶等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不同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细化了享受主体应遵循的具体政策要求。车辆方面,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机动车号牌。车辆方面,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机动车号牌。“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辆仅限于从事旅游相关业务服务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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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岛相关事宜,从事道路客货运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返内地的起点和目的地至少一端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点对点”和“往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必须向海南省交通厅申请备案相关车辆信息。离岛前,享惠主体必须向海南省交通厅申请备案相关车辆信息。以下是《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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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享信息,细化流程,共同做好“零关税”(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消费税,下同)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风险,及时处置。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规划》,做好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的说法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3〕1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岛关运营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旅游企业(航空企业必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经营基地)(以下简称进口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政策进口“零关税”交通和游艇,用于交通、旅游业: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加强统筹协调和信息共享,构建监管体系,统一协调全省各有关部门,形成联合管理力量,促进全链条管理的实现。

  (三)取得有效水路运输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以进口“零关税”船舶和游艇;

  (1)取得有效道路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客车租赁等相关营业执照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

  海南省交通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应当明确进口企业适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政策取得的相关营业执照或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动态更新。

  (5)取得有效旅游相关营业执照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企业,可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辆、滑翔机、悬挂式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娱乐或体育快艇等船舶、划艇、轻舟。

  进口企业在申报时要主动严格遵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3〕14号)、《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一号)及本办法,违反上述规定,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处理的承诺。其中,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供交通、旅游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的承诺,并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每年取得相应的营业收入证明。其中,从事经营服务的企业应当提供交通、旅游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的承诺,并在海关监管期限内每年取得相应的营业收入证明。进口企业应当对申请内容和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进口企业通过海南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申请,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以及适用“零关税”交通和游艇政策的相关营业执照或者备案手续。

  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享受主体)购买船舶、游艇时,应在海关进口申报环节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注”栏填写船舶、游艇识别号(船舶IMO号、船舶施工厂证书或符合性声明记载的船体号)。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电体育厅等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会同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海事局、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本办法第三条、本条的规定进行审核,通过后列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企业名单,并通过海南国际贸易的“单一窗口”,将企业名单及相关企业适用的商品范围实时推送到海口海关。海口海关按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海口海关根据企业名单办理进口通关手续。动态更新企业名单。

  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海关监管期限内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的,应当及时向海口海关报告。

  享受主体在“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内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变更,享受主体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天内通过海南国际贸易“单窗口”补充变更信息,由海南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相关企业名单,通过监管系统及时推送到原审计部门。原审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认有关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享受政策的条件,调整企业名单,并通过监督制度向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推送有关确认结果。经确认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原审计部门应当告知企业停止享受政策。

  第六条 “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外,还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入籍。

  上述情形发生的,海口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相关税款补缴手续,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八条 海口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进行监管。“零关税”交通和游艇依法由海南省交通运输部、民航中南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海南省公安部、海南海事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颁发“零关税”交通和游艇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在有关系统或者证书上标明“零关税”标志,并按照政策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注明监管要求。

  第十条 在海关监管期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会同海南省交通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从事经营服务的进口企业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营业收入的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

  第九条 交通、民航、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零关税”交通、游艇企业经营资质的监督管理。未经许可经营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二条 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条件的主体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按照规定征收国内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进行正常监督检查。如发现异常情况,应按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上传监管制度,推送至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第十四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当对“零关税”进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依托省级数据共享服务门户网站,促进信用信息数据的收集和共享,实现与监管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

  第十三条 “零关税”交通、游艇因故丢失、报废、扣押、罚款的,企业应当及时向原登记主管部门和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说明情况。有关主管部门发现有关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海口海关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口海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制度。

  第十六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向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施分类监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纳入重点监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机场管理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或报备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全地形车辆)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登记部门或报备部门。

  享惠主体进口“零关税”机坪客车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申请机动车号牌。

  第十八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往返内地的起点和目的地至少一端必须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点对点”和“往返”,停留地点和行驶路线相对固定,装卸客货后返回。离岛前,享惠主体必须向海南省交通厅申请备案相关车辆信息。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应通过监管系统与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平台共享客货车辆信息。

  第十七条 “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仅限于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客运、小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仅限从事机坪客运服务的优惠主体。“零关税”进口全地形车辆仅限享受主体从事旅游相关业务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小微客车租赁的主体应当合理经营,按照正常市场价格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营业收入。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条 从事道路客货运作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进出岛时应至少提前一天通过监管系统报告,未报告的车辆不得购票登船。“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得通过货物托运等方式离岛。

  第二十三条 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72小时以上未自动发送信息的,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公安、交通等部门及相关享受主体。海关、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定期核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进口“零关税”车辆(不含机器)平客车、全地形车辆)企业应在海关放行前安装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建立车辆自主卫星定位终端监控平台,与海南“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监控系统实施联网控制。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零关税”进口车辆,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通过监管系统将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其起止日期及时推送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交通厅通过监管系统对“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进行分析筛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停留在岛上的车辆,应当通过发送通知信息等方式提醒。

  对违反政策规定使用“零关税”机坪客车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通过监管制度或者通知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检查“零关税”机坪客车的使用情况,并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机坪客车状态检查信息。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和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和海南海事局。

  第二十六条 进口“零关税”船舶和长度超过5米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以下简称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向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应当在海关监管期限内经营从海南自由贸易港或者停止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每年至少开始或者停止一次。

  第二十八条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的规定,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仅限享受主体从事游艇租赁经营业务。

  “零关税”进口船舶启动或停止海南自由贸易港时,应向预计离开或到达的海南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其所属企业应通过监管系统同时申报进出港信息。

  “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始或停止”是指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通航水域,发生船港界面活动。“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的人员交流、货物装卸、供油供水等港口服务以及港口停泊时发生的互动活动。船舶一进一出港区共有一次航次。

  因故障维护等原因确需进出大陆的,应当通过监督制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第三十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和具有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国籍和游艇法定证书前,应按要求安装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并保持AIS和自主卫星定位终端实时打开。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到监管系统。

  发现“零关税”进口船舶未达到规定航线,机械推动动力装置游艇超过规定水域使用涉嫌违反政策规定,由海南省交通部门通过监管系统及时将涉嫌违反政策规定及其起止日期推至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到监管系统。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系统实时掌握“零关税”进口船舶和具有机械驱动动力装置的游艇的AIS数据,实时监控其航行动态和进出岛时间。

  对于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72小时的“零关税”进口船舶、关闭AIS或自主卫星定位终端30天以上的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监管系统将预警信息推送至海关、海事、交通等部门及相关享受主体。海关、海事、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零关税”船舶和具有机械驱动动力装置的游艇定期核查机制。

  第三十三条 “零关税”进口船舶和机械动力装置游艇进出海南自由贸易港口、码头未按规定报告,“零关税”进口船舶和机械动力装置游艇擅自关闭人工智能和独立卫星定位终端,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登记手续的“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登记部门。

  第三十四条 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享惠主体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向民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进口“零关税”航空器后,享惠主体应自海关放行之日起90个自然日向民航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南民航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民航空管单位负责核实“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使用情况。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民航海南空管单位在符合空管运行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配合海口海关提供“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状态验证信息。

  第三十六条 按照规定,“零关税”进口航空器每年必须启动或停止符合认定标准的海南自由贸易港,起飞和降落分为一个等级。航空器所属企业必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要经营基地。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经营航线和主要经营基地进行具体认定。

  第三十八条 进口“零关税”全地形车辆、滑翔机、悬挂式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娱乐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轻舟后,应当自海关放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注册地旅游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为本条规定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提供可追溯性代码,受益人应当保证可追溯性代码的完整性和清晰性,不得作为其他用途。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将违反政策规定及其起止日期,通过监管制度或通知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制度。

  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通过监管系统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核对比较后,将自海关放行之日起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的相关“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推送至海口海关及相应备案部门。

  对于超过上述报告期限的相关“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受益人应通过监管系统及时说明情况,监管系统将相关信息推送至海口海关和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

  第四十条 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负责检查符合政策条件的“零关税”全地形车、进口滑翔机、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轻舟的使用情况。企业每月最后5天在监管系统中报告使用情况,市县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门每月对当地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进行现场核查,并在监管系统中报告核查情况,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每季度对企业使用“零关税”交通工具进行现场核查,在监管系统中报告检查结果,并在监管系统中对市县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复核,确保监管全覆盖。

  第三十九条 “零关税”进口滑翔机、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航空器、娱乐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轻舟仅限于海南省旅游相关商业服务。

  对于发现“零关税”全地形车辆、进口滑翔机、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娱乐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轻舟等违反政策规定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将通过监管系统或通知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及时违反政策规定及其起止日期,由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传至监管系统。

  因故障维护等原因确需进出大陆的,应当通过监督制度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加强部门信息共享。

  第四十三条 海口海关、海南海事局、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管理机构等部门通过省级数据共享服务门户和监管系统共享相关数据,积极及时将相关基础数据、监管数据和非法处置信息推送到监管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可直接在监管系统中及时填写相关数据信息。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依托省数据共享服务门户,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完善信息收集共享机制,编制信息共享目录。各有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编制信息共享目录。

  海南省公安厅负责按需向监管系统共享“零关税”进口车辆(不含机坪客车、全地形车辆)登记、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等数据,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海口海关负责“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进口通关信息、监管起止日期、转让信息、贷款抵押信息、退出或出口信息、非法处理信息、因故丢失、报废或扣押、没收信息等数据主动推送到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ng体育网页

  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部负责“零关税”进口全地形汽车、滑翔机、悬挂滑翔机、汽球、飞艇等无动力飞机、娱乐或运动快艇等船舶、划艇等船舶、使用和运营信息、违反政策和起止日期信息主动推送到监管系统,同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海南海事局负责“零关税”进口船舶和机械动力装置游艇的登记信息、变更记录信息(变更登记、注销等)、MMSI(水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等数据主动推送到监管系统,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主动向监管系统推送“零关税”进口机坪客车登记或备案信息、变更记录信息、报废信息、机场摄像头捕捉等数据,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负责将“零关税”进口航空器的登记信息、使用和运营信息、违反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其起止日期等数据主动推送到监管系统,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负责主动向监管系统推送营业收入或税务信息等海关监管所需的相关数据,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和信息。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分立、合并、更名、住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转让、注销等相关数据主动推送到监管系统,并根据监管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四条 逃避海关监督、逃避应纳税款、逃避国家禁止或者限制管理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督规定的行为,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享受主体可以通过监管系统查询、填写、修改企业及其所属“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信息,对监管系统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投诉。享受主体应对其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违反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0〕54号)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和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政关税〔2023〕第二条第一款14号)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将“零关税”交通工具和游艇转为他用,违反本办法第二款承诺的,海口海关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和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一号)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征收有关进口税。

  第四十五条 在海关监管期限内,享受主体经营、转让“零关税”进口交通、游艇等涉税行为未按规定缴纳国内税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商业环境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建立联合处罚机制,加强联合防治,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行为。

  对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逃避监督、不配合监督、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承诺、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登记、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租代购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签订租赁合同、营业收入明显低于市场水平、超过租赁期限等违法行为的企业,由海南省交通厅、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按职责会同海口海关认定。违规行为严重的,停止企业在政策适用截止日期前享受主体资格,通过监管系统主动将停止享受政策的企业名单和停止日期推至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海南省交通厅、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及其驻琼派出机构、海南省旅游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厅、海南省公安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海事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为年度周期。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自海关放行之日起一年内(365天)以“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为年度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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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进口交通和游艇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20〕6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发布前尚未达到海关监管年度的“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和游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海关监管年度实施。海南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打开汽车应用程序,点击主页上的“智能测量”,从多个角度了解流行新车技术的亮点,获得购买智能电动汽车的权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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